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在国防法中,对国防的立法性表述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这个概念包含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国防的主体是国家;二是对象要素,国防的对象是侵略与武装颠覆;三是目的要素,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四是手段要素,国防的手段是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