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日正式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表明我国的人民防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是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不仅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于向国际社会阐明我国人民防空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促进国际交流,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